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90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家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80506.89元(其中经济补偿金7638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17.39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187元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梅
审判员*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