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902执822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诚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了80506.89元(其中经济补偿金7638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17.39元),并交纳了执行费1187元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民终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