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三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昆三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民初8137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昆三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路**。法定代表人严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昆三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明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