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昆三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昆三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民初8137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成彦军,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昆三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沪宜路**。法定代表人严惠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昆三万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明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