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3民初2429-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陵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首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付来与被申请人山东首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健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首印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尚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