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汉中京达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财保8号



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与开元路交汇处麟凤尊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G60L23。

法定代表人:张丽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继伟,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乐琴,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汉中京达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295445778H。

法定代表人:甘云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59122G。

法定代表人:赵维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汉中京达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5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陕西汉中京达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人民币550000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中京达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XX银行XX分行人民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XX3295),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XXXXXXXXXXXXX3898);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中京达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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