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聚创通信科技公司,陕西顺东通讯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192号
 
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石永浩,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聚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董杨超。
被申请人:***。
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汉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70000或者查封四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6月11日汉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顺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XXXXXXXXXXXXX3898账户及被申请人董杨超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未央支行XXXXXXXXXXXX1093账户内的共计4570000元银行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硕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