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贵仁生态砂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263号
申请人:贵州贵仁生态砂科技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div>
法定代表人:钱江。
本院依照已经生效的(2020)黔0111民初20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3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 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