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882号
申请人:贵州畅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中街道办事处湘江村关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GWAWX8G。
法定代表人:王子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号联合广场1-15栋(2)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22058942T。
法定代表人:钱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陈前军,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敖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畅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前军、敖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61292.5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533230181820210000180)为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前军、敖均名下价值661292.5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友灵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登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