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667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钱江。
原告**诉被告**才、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沈平
书 记 员
黄佳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