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51民初6675号





原告:**,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钱江。
原告**诉被告**才、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沈平






书 记 员


黄佳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