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60号
申请人:遵义**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天池大街丰乐未来城2幢1单元1-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E3U9N47。
法定代表人:谢晓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明强,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贵州庭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322058942T。
法定代表人:钱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黔西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宏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力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