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4396号
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中物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邱永朋,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寨村**。
法定代表人:李时银。
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联众重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易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