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94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原告:***,男,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原告:汤龙,男,1996年1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原告:汤恩益,男,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原告:汤蒙蒙,男,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原告:***,男,1995年6月2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原告:罗红,男,1989年7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七原告共同的委代理人:梁光权,男,1976年4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七原告共同的委代理人:向家勇,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梁光权,男,1976年4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原告:向家勇,男,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被告:贵州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寨村1、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322101808E。
法定代表人:李时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宇,贵州聚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宁县扁担山乡防洪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
被告:***,男,1971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代理人:田刚,贵州聚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光权、向家勇、***、***、汤龙、汤恩益、汤蒙蒙、***、罗红诉被告贵州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宁县扁担山乡防洪工程项目部、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光权、向家勇、***、***、汤龙、汤恩益、汤蒙蒙、***、罗红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光权、向家勇、***、***、汤龙、汤恩益、汤蒙蒙、***、罗红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光权、向家勇、***、***、汤龙、汤恩益、汤蒙蒙、***、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梁光权、向家勇、***、***、汤龙、汤恩益、汤蒙蒙、***、罗红共同负担。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余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