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837号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占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慧生,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寨村1、2、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公司改造工程项目部经理。
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4元,由原告河北省衡水黄河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