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1民初973号之二
原告:赤水市燚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中街道黔北壹号2栋8-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JOR4R5J。
法定代表人:刘燚。
被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星园二期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0040552。
法定代表人:范昭伟。
被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太平街164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MA6E8EUDX7。
负责人:涂先平。
原告赤水市燚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市第二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赤水市燚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赤水市燚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燚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3.00元、保全费392.00元,由原告赤水市燚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元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