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兴跃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382执异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星园二期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0040552(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代兴跃,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贵州富创冠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新华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NJCN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仁怀市长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仁怀市长岗镇新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82009856745P。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代兴跃申请执行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富创冠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仁怀市长岗镇人民政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请求撤销(2022)黔0382执16号之一、(2022)黔0382执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请求终止执行(2022)黔0382执16号案件对异议人的执行行为。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2月23日,异议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对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刘晓波
审判员***
审判员**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旭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