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绥阳县民政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民初3635号
原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星园二期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0040552。
法定代表人:范昭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贵州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阳县民政局,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街道南环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3009520125T。
法定代表人:杨栋,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首道,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系该局副局长。
第三人:龚明友,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第三人:龚远海,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绥阳县民政局、第三人龚明友、龚远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89.52元,减半收取9,994.76元,由原告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力
人民陪审员  吴延模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冯 杨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