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元黔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民初1782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星园二期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220040552(3-1)。
法定代表人:范昭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建闽,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金元黔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甘棠镇毕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2095024186H。
法定代表人:李东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奎,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和兵,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金元黔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黔0522民初1782号之一民事裁定。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贵州鑫立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贵州金元黔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2900000范围内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光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