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28执保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金,系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公司董事。
关于申请人长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执行(2020)黔0628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7月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贵XXXXXX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贵XXXXXX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为贵XXXXXX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为贵XXXXXX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共4辆。现因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正对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贵XXXXXX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贵XXXXXX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为贵XXXXXX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拍卖处理,为保障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贵XXXXXX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贵XXXXXX江铃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为贵XXXXXX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光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辉
书 记 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