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恢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五金机电市场19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FGHY5P。
法定代表人:王庭兴。
委托代理人吕霞(特别授权),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131426274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
本院在执行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4612元、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19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5元、缴纳相应执行费。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已向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02执恢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长青
审判员 赵振华
审判员 侯茂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