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执1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德善路五金机电市场19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FGHY5P。
法定代表人:王庭兴。
委托代理人吕霞(特别授权),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131426274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
申请执行人怀化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1)湘1202民初6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22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陈世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货款164612元、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19年8月1日起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5元。以上执行款项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长青
审判员 赵振华
审判员 侯茂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向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