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黔06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铜仁兴源兴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嘉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海,系贵州同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区。
委托代理人曾国权,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31日作出的(2018)黔06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铜仁兴源兴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贵州大兴高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于2021年10月1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272437.5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执恢54号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志军
审 判 员 张天宝
审 判 员 刘国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春林
书 记 员 徐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