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黔0628执925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住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清。
委托代理人:曾国权,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8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4,010.3元、案件受理费2,90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51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被执行人贵州铜仁大兴建工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28日之前支付***50,000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剩余74,010元及诉讼费2,904元在2023年1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因双方当事人约定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334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维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袁 辉
书 记 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