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贵阳白云长盛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658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白云长盛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9)黔0115民初6580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本案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侯林凤
书记员  张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