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325执2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11月17日依法受理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贞丰仁都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货款1948241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53214元及违约金;由被执行人承担受理费11100元及申请执行费219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账户内存款2094988.7元;
二、解除被执行人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及其册亨分公司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聂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