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495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12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住贵州省册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定平,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韦,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办机场大道中段星汇峰境9栋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08736161B。
法定代表人:徐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地址: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农机巷集贸市场03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E0EH15C。
法定代表人:徐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梅,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李灵,男,1972年3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冉益祥,男,1966年8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与被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李灵、冉益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1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梁朝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黎之蝶
书 记 员 覃继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