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637号
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54202A。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霞,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显示渭南市白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067947661M。
法定代表人:田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8919元银行财产或等值财产。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228919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8919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凤
二O二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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