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瀚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白 水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7民初115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街道办冯雷村白澄公路

法定代表人田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陕西省白水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神木县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东兴街政府华能福利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系陕西瀚林建设有限公司洛川县马鞍山至许家河通村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瀚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陕西瀚林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清偿拖欠原告工程款138910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由二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8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沥青铺筑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洛川县马鞍山至许家河通村公路工程铺设柏油路面(包工料)同步碎石封层,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单价、付款方式、施工时间、双方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完成了施工工程,双方进行了工程量结算,并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共计4139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清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138910元一直不予清偿,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陕西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信息,被告***亦无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认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为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退还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奚俊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

       李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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