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73

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田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637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20203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8919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20330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15814.82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2020330日至2021330日止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2020)陕0104执保173号保全案件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173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637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新浩

 

    二O二O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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