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元泽石化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民初14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元泽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元泽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元泽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元泽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 冰
书记员 王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