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7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6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国琳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8919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于2020年3月30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计15814.82元。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9日解除对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6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书 记 员 孟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