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瀚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29民初2533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法定代表人:田宏,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男,陕西省白水县关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瀚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东兴街华能福利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 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该村。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瀚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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