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众安诚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7民初1104之二号
原告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街道XX村XX公路。
法定代表人田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XX镇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汪发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1759.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向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