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21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街道办*****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东段立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陕0527民初2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渭南市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2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已于2024年1月11日裁定准许其撤诉,申请人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渭南市市政工程处的银行存款225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