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7民初840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街道办*****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告***,住陕西省白水县。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