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7民初840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城关街道办*****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告***,住陕西省白水县。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