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1841号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白水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5元,减半收取计5637.5元,由原告陕西恒通汇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