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2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第16栋1**38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5778032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东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双宝路4号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14228Q。
申请执行人:贵州协同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105号万象国际A栋1**20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519224823。
法定代表人:田地。
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恩铭大道菜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55192604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协同庆科技有限公司等分别申请执行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执行标的约1800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该公司未履行,对该公司的财产应采取查封、冻结、扣留、提取、拍卖等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动产、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其他等值财产;
三、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樟江国际城小区的地面及地下室车位(车位查封详见查封清单)。
上述采取的执行措施以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协同庆科技有限公司等分别申请执行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系列案的执行标的为限。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世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