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106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6日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花果园项目一期第16栋1**38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大道2号还房指挥部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D6DM91Y96。 负责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52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545元及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扣划必要。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贵A0R97X号福特牌、贵A9××××号吉奥牌等机动车数台,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需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处置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一千万余元,目前该案件正在执行当中,本案已向该案件承办人送达了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案件中应取得的执行案款。在穷尽调查措施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之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5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卢 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