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9511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新蒲新区联邦图***,92520302MA6DW2CF97,住遵义;
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5200000657780324,住贵州省;
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91520390MA6DM91Y96,住贵州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4日生效的(2021)黔0302民初3880号判决,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兴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