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达耀辉钢结构有限公司

聊城市瑞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邦达耀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6559号
原告聊城市瑞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嘉明经济开发区嘉隆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逯晓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成,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广顺镇洞口村牛安营组轻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邦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瑞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瑞星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