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达耀辉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邦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五洲物流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726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42599B,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广顺镇洞口村牛安营组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帮耀。
委托代理人:曾广鑫,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西南五洲物流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JROA90,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百泉镇尧梭乡山脚组。
法定代表人:王书洋。
委托代理人:范庆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西南五洲物流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21)黔2726民初273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726民初27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柯国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