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达耀辉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邦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1537号
原告: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长顺县广顺镇洞口村牛安营组轻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42599B。
法定代表人:黄帮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军,男,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7年6月2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付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