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邦达耀辉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邦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执恢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谷脚镇岩后村大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42599B。
法定代表人:黄帮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梅,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78174,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杭,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3012008210589。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11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民终89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合同款69266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286元;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9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烽管理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支行、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息烽县九庄镇鲁仪衙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数据、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投资收益类保险;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子×××××号汽车,本院已经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治军
审判员  田轶然
审判员  唐 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