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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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1071号柏峰里5幢2002室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5GE75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90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男,系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温州捷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灵蓉街66号发展大楼5栋503室00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RXR17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力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久长镇上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639239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镇洞口村***组轻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0842599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州捷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州力宏钢结构有限公司、贵州邦***钢结构有限公司(2022)浙0305执647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305执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