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0269号
原告: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50号6楼。
法定代表人:吴宪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波,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滨湖新城B2地块一期(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增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燕,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预交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船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烨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