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0607民初1782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院有限公司、东风井关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8元,减半收取281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154元,由原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康 焰
人民陪审员 顾会祝
书 记 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