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6674号
原告沈阳通跃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P4FXC0D,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83-17号1-30-2。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德昱、张爽,系辽宁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3321,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江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予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国,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沈阳通跃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通跃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通跃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通跃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3.00元,减半收取2,181.50元,由原告沈阳通跃工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富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晓阳
书 记 员 庞艾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