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6349号
原告:上海丰奕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6369号1幢2楼F-81。
法定代表人:王希波,执行董事。
被告:机械工业第四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江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予南,董事长。
被告:机械工业第四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59号17A室。
负责人:张伟欣,经理。
原告上海丰奕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机械工业第四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机械工业第四涉及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奕暖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丁忆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