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121号 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江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甲2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京02财保312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31490734.87元的财产。现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京02财保312号案中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490734.8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一 审判员  李 琴 审判员  朱 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