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沭阳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1169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132207409W,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1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倪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沭阳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UCM9XU,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虹万桑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1G54HT7A,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1幢1868室。

法定代表人:陈怀忠,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沭阳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沭阳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3011672.8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沭阳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诉讼请求中包括金钱给付内容,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沭阳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3011672.8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