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港华照明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执17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华丰大厦**室,组织机构代码71528393-X。

法定代表人宋东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圣平,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春燕,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路**号(福建龙州工业园区高新区**地块**号厂房)58753020-2。

法定代表人赖开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斯派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港***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龙新民初字第61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000元及违约金。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802执17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惠(代)